「2B」與「2C」行銷的模糊分界
最近跟一些客戶有關於「2B」和「2C」行銷方面的討論。常聽到的說法是「因為我們是2B生意,所以……(不必用近似2C的方式行銷)」。這話對,也不對。因為無論是2B或2C,都可以切成更精細的角度來看,不能一概而論。
在我的觀念中,基本上……
除非「終端產品絕對到不了終端用戶手上」,否則都不是絕對的2B生意。
附註:
2B指的是「to businesses」(對企業)的生意,2C則是「to consumers」(對消費者)。
本文中談的理論和定義沒有絕對的對錯,每個行銷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想法;而不同的想法會導致不同的手法,不同的手法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,如此而已。
2B與2C的界線模糊
之所以這樣說,有幾個原因:
產品性質的模糊化:由於產業環境的發展和消費能力的改變,一些傳統上算是2B的產品,現在也已經至少部分落入2C的範疇,例如皮卡貨車(pick-up truck)或是過去所謂的「工作站級電腦」,現在幾乎都已經是消費性產品。
資訊的高度流通:從前消費者可能不在意、也不會知道自己的車子上用的是哪一家的避震器或煞車系統;但在資訊環境的高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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